配套绿化建设标准确定
《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比例: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25%;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5%,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据了解,由于本市土地资源稀缺,草案表决稿曾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等的配套绿化建设标准进行调整。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新建工业项目的绿化建设标准由25%修改为20%,将新建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的绿化建设标准由35%调整为30%。
新建有关建筑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本市人口集中、建筑密集、土地资源稀缺,在地面进行绿化建设的空间越来越有限,以屋顶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是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明确鼓励在本市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考虑到立体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等问题,对于应当实施屋顶绿化的建筑,将其限定在新建项目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迁移、砍伐树木应当向社会公示
记者发现,《上海市绿化条例》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按规定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以及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时,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此外,条例不仅对于绿化建成后的修剪、砍伐等事宜作了规定,还对居住区绿化建设时的布局、树种作出规范,尽量在早期建设时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合适的植物种植,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