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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建筑名称备案办法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时间:2013-12-19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实施。至此,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功能建筑物,其建设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了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即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物应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办法》明确,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的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的词语。

  《办法》规定了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应有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中心,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等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5%。为使建筑物名称名符其实,在山庄的释义中,强调了山庄应是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40%。

  《办法》还规范了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建筑物的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业主单位须向建设部门提供《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在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在其他区(市)县的建筑物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名称备案。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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