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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上海  时间:2014-9-22

沪府办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立体绿化是指利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开展的绿化形式,主要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和棚架绿化等类型。立体绿化在基本不占用土地的前提下,可起到拓展绿化空间、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建筑能耗、缓解城市排水压力等多方面作用,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为着眼点,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以立体绿化作为城市绿化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发展方向,全面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工作,努力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降低建筑能耗,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完善上海的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环境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分类推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立体绿化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相关程序,推进立体绿化建设全面、常态开展。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当前重点抓好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建设,率先在环卫设施及公园配套建筑上建设立体绿化,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拓展到其它各类建筑。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建立完善立体绿化建设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立体绿化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严格按照本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立体绿化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各项安全检测,做好建筑屋顶前期荷载鉴定和防水检测等实验,注重安全质量控制,确保立体绿化所附载体的安全。

  (四)宣传发动,社会参与。进一步加大立体绿化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取得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各类文明创建为抓手,努力提高立体绿化工作的社会参与力度。积极探索立体绿化的市场化推进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立体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三、实施重点

  (一)以公共建筑为主推进屋顶绿化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所等)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原则上均应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具体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规划条件中明确,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中,确保落实上述指标。

  (二)以工业建筑为主推进垂直绿化建设

  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实施以垂直绿化为主的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建设面积应不少于新建建筑表面积的20%。具体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规划条件中明确或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条件,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中,确保落实上述指标。

  (三)推进各类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建设

  以城市快速路的匝道挡墙、外侧桥柱、声屏障及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设施为重点,在确保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实施各类立体绿化,主要包括墙面绿化、桥柱绿化、围栏绿化、沿口绿化(高架沿口、人行天桥沿口)等。各类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应与市政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原则上由所属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实施措施

  (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海市绿化条例》中立体绿化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明确立体绿化的法律地位。编制本市立体绿化实施专项规划,明确立体绿化实施的重点范围,编制立体绿化实施计划、任务清单,明确立体绿化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手段,为立体绿化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二)对于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建设项目,审核配套绿地率时,可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56条或《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2014〕74号)的相关规定,以屋顶绿化折算后抵算部分配套绿地。

  (三)完善立体绿化的资金投入体系。立体绿化产权单位应根据本市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标准和定额,落实立体绿化建设、养护经费。对符合条件的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可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申请扶持资金。其它的立体绿化配套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四)新建立体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立体绿化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立体绿化建设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工作。

  (五)加强立体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禁止任何损坏立体绿化的行为,不得擅自撤销或减少已建立体绿化。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绿地工作的管理意见》(沪绿委〔2011〕1号),立体绿化实行“谁所有、谁管理”,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单位按照立体绿化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六)立体绿化纳入绿化覆盖率统计,并纳入林木绿化率指标,作为各类建设项目和区县政府的绿化成效之一,鼓励各方积极开展各类立体绿化建设。

  (七)既有住宅应将立体绿化纳入房屋修缮和综合改造工作,新建住宅应将立体绿化纳入省地型住宅的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八)立体绿化纳入单位义务植树尽责率统计,认建屋顶绿化面积1平方米,或认建其它立体绿化3平方米,可折算3株义务植树任务。

  (九)对立体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立体绿化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选绿化先进(绿化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文明创建、实事立功竞赛等评比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分工

  设立上海市立体绿化建设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绿化市容局),与市绿委办合署办公,负责立体绿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计划安排、监督考核和先进表彰。办公室定期召开立体绿化推进工作例会,研究、协调本市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相关事项,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具体分工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立体绿化规划及建设计划编制、指标任务分解、安全质量监督规范制订,组织推进环卫设施和公园配套建筑的立体绿化工作。做好立体绿化的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统计分析、监督推进、宣传动员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负责制订立体绿化专项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立体绿化建设、养护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督工作。

  市建设管理委:制订涉及立体绿化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同步审核立体绿化内容,将立体绿化纳入绿色(节能)建筑的指标体系积极推广。

  市交通委:推进实施市属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建和改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源头和指标控制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立体绿化纳入房屋修缮和综合改造工作,纳入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机管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立体绿化推进工作。

  市各主要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立体绿化推进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将立体绿化工作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同步推进。

  各区县政府:作为区域立体绿化的推进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域立体绿化发展,制订区域立体绿化配套政策,编制立体绿化实施规划,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立体绿化建设指标任务。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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