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建筑绿化网  时间:2015-6-16
  据悉,从今年8月1日起,《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违反本《条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损坏园林绿化做出严格规定,禁止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禁止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偷盗、损坏树木花草;在树冠下或草坪、花坛上用火规定的,违反以上五项行为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禁止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从事公共园林绿化工程、树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行道树大修剪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违反本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