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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 〔2016〕20号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3-3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有序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理念、生态为本。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注重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问题。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现状等因素,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标,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 
(三)统筹建设、有序推进。按照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逐步进行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项目建设,有序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区域。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多种形式,构建多渠道、社会广泛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按照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加强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海绵城市主要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对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2016年底,各设区市要全面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随年度项目同步实施;2017年底,各县要编制完成县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尽早结合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完善项目立项建议书、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统筹新老城区建设。以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为推进重点,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省级以上开发区今年开始规划的新建区域、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以解决城市内涝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热岛有缓解。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区域启动老城区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探索可复制的经验进行推广。各地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有序推进。
(四)推广海绵项目建设。积极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2016年新建项目和小区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的要达到50%,2020年要达到90%。改变道路、广场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控制径流污染。2016年各设区城市新建道路和广场项目的综合透水铺装率要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
(五)推进生态自然修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要积极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蓄滞提供空间。城市新建和改建绿地要全面进行海绵化建设,鼓励已建绿地进行海绵化改造。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加大河道系统整治,实施生态修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省政府在全省选择2—3个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对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探索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入选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编制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并尽快付诸实施;要及时总结经验,强化标准制定,突出示范效应,注重推广宣传,引领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
(七)加快制定标准规范。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加快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标准。
(八)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各地新建排水管网要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到2020年,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全部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确定牵头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指导各地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积极推进PPP模式,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强融资支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三)严格督查考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逐步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中;完善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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