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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迁移砍伐古树最少罚10万 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深圳晚报  时间:2016-6-23


 

  昨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对破坏绿化环境、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其中,对擅自修剪树木的按每株2000元处以罚款,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更是划出上限50万元的罚单。“绿化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建小区绿化用地不低于30%

  “绿化条例”对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涉及的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各种场所绿地率指标在“绿化条例”中也做了详细规定,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则不得低于75%。

  “绿化条例”规定针对城市主干道路长度1000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项目,应当就绿化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立体绿化可折算抵扣配套绿化面积

  “绿化条例”明确提出,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同时,提出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特区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今后,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50%,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20%。已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认种认养树木可获冠名权

  “绿化条例”对绿化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提出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以及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等。其中,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绿化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同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在绿化建设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绿化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擅自修剪树木每株罚2000元

  把古树名木明确列入保护范围,也是“绿化条例”亮点之一。树龄在百年以上、有历史价值、树种特别珍贵、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都将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绿化条例”对破坏绿化环境、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提出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上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砍伐古树名木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其他树木,擅自修剪树木的每株罚2000元,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树木的按照每株5000元进行处罚;擅自砍伐的,则每株处以1万元罚款。而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限期没有整改的,则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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