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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在线  时间:2016-7-20

 新项目绿化不达标要拆墙透绿;规模移植树木须报批并公示……昨天,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项目绿化不达标要拆墙透绿

  “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细则》规定,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

  《细则》还提出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500米范围)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此外,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将有更多绿荫

  《细则》要求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并对道路绿化的部分指标进行了量化。如:要求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等。

  《细则》要求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他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规模移植树木须报批并公示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细则》明确“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等情况,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细则》特别要求,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需达100%。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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