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完善立法体制 提高立法质量
来源:安徽日报  时间:2016-7-28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分三批确定了设区的市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随着我省所有设区的市都开始可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如何防止“有权任性”?在省人大常委会严把立项关、数量关、提前介入关、审查批准关的同时,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创新,力求地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立法后评估 为地方法规“把脉”

7月14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相比已经实施近10年的《条例》,《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理顺了供用水双方关系,强化了对现有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完善了法律责任。 《条例》修改的内容,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为期半年的立法后评估而“对症”开出的“药方”。

于2007年实施的现行《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合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人口的不断增长,二次供水设施日益增多,该《条例》已不能满足调整供用水关系的发展需要,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争议和不便。去年11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将这一《条例》作为该市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地方性法规,以推动全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供水安全,让市民喝上“放心水”。

为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决策失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 《合肥市人大立法后评估办法》,委托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对法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正,为后续工作提供了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同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通过在网站发布公告、邀请公民代表参加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分布在全市的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汇集民意、集中民智。

今年4月,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圆满完成。评估报告揭示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6个方面问题,主要包括:饮用水水质保障问题;供水水源应急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一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供水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资产浪费,存在污染隐患;老旧小区管道和储水设施老化造成水质不达标;物管单位、业主和供水企业在对如何履行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上存在分歧;浪费水资源现象突出等现象十分明显,《条例》关于节约用水的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这些问题,4月29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在于评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完善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突出特色 让地方法规“接地气”

从今年3月1日起,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全省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去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宿州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本届立法规划》《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被列入当年开展立法的项目。

为何首先对城镇绿化进行地方立法?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解释了其中的原由:“宿州地处皖北,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在规划建设方面,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没有法定指标限制,执行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在管护方面,绿化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明确,绿化管控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 ”

为提升城市绿化效果,让立法内容更“接地气”,《条例》坚持绿色惠民,规定“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具体惠民标准和措施,对临时绿化、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林荫停车场建设等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针对城镇绿化“重建轻养”的情况,《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规定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给予处罚,并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既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执法难题,又明晰了绿化管护责任主体,对于依法行政、引领规范城市绿色发展,意义很大。 ”宿州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

开门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是此次制定《条例》遵循的“十六字”原则。 “为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由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诉求可以充分表达,但不能主导法规制定。 ”宿州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钦殿告诉记者,《条例》起草小组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召开10次专题调研会,并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举行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由市政府法制办梳理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基本被采纳。

“各地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作出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设区的市通过行使立法权,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规则支持和制度支撑,把公共治理行为纳入了法治轨道。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认为,作为新获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开先河”者,《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为其他城市立法提供了借鉴。

聘请顾问 汇聚科学立法“智囊”

随着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草案)》初稿的形成,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先园连续4个多月的忙碌有了成果。受聘为蚌埠市人大常委会首批立法顾问后,他全程参与了《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既然做了立法顾问,就要立即进入状态。 ”葛先园告诉记者,在这部地方法规起草过程中,他先后到山东省济宁市人大、蚌埠市行政执法局、住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十几家单位调研,多次与蚌埠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进行座谈,“为了某个条款,有时候甚至争得面红耳赤。 ”

聘请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汇聚科学立法“智囊”,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此举走在全省市级人大前列。去年6月,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筹备相关工作,经主任会议通过的《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规则》等,为聘请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标准。随后,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向市直部门、驻蚌高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等征集法律顾问和立法专家组候选人,并专门成立了聘任立法顾问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考察方案,最终确定了施恒扬、曹林生、葛先园、任兰、陈保春、万钧等6位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

“受聘人员中,既有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也有法律实务工作者、人大业务专家、管理学专家。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主要在市人大常委会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起草、审查、论证、评估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希望各位专家顾问运用各自专业特长、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为增强法规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谋划策,在法律框架内强化创新意识、担当意识,服务地方立法工作。 ”在法律顾问和立法顾问的聘任仪式上,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金良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依据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规则》,在充分发挥立法顾问作用的同时,把从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充实到立法工作中,建立一个20人左右的立法咨询专家库,进一步推进提升立法的**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

 

 

分享条